甲(18岁)、乙(14岁)因故将丙打成轻伤。提起公诉后,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与此同时,丙对甲、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以下哪些人员可以不参加法庭审理?(2006年试卷2第74题)

admin2014-12-22  33

问题 甲(18岁)、乙(14岁)因故将丙打成轻伤。提起公诉后,法院同意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与此同时,丙对甲、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本案中以下哪些人员可以不参加法庭审理?(2006年试卷2第74题)

选项 A、甲
B、乙
C、丙
D、公诉人

答案B

解析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故选项D错误。
    乙14岁,为未成年人,对轻伤不负刑事责任,仅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也可以不出庭,选项B正确。
    甲是成年人,作为刑事被告,应当出席法庭,丙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依法应当出席,其不出席将导致法院按撤诉处理,故选项A、C错误,本题正确答案为选项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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