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督促程序的表述哪个是不正确的?( )

admin2013-11-20  10

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督促程序的表述哪个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人民法院制作发出支付令之前,申请人撤回支付令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B、人民法院制作发出支付令之后,债务人向该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自行失效
C、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既不提出书面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D、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而是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答案B

解析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17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A选项正确,不应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根据2012年修改的最新规定,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后,在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支付令才失效,并非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便失效。因此,B项错误,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第2、3款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出书面异议,也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有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故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23条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可知,D选项正确,不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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