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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张某、王某二人因共同对陈某实施殴打行为受到某公安分局处罚。张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原处罚决定正确,予以维持,并在复议决定中注明,对张某的处罚行为正确,建议予以维持。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张某、王某二人因共同对陈某实施殴打行为受到某公安分局处罚。张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原处罚决定正确,予以维持,并在复议决定中注明,对张某的处罚行为正确,建议予以维持。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
2014-07-03
25
问题
张某、王某二人因共同对陈某实施殴打行为受到某公安分局处罚。张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认为原处罚决定正确,予以维持,并在复议决定中注明,对张某的处罚行为正确,建议予以维持。请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陈某作为受害人对复议决定具有原告资格
B、张某对于该复议决定行为能提起诉讼,因为其作为共同加害人,具有原告资格
C、张某不能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因为该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复议决定并未影响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
D、王某对于该复议决定行为能提起诉讼,因为其作为共同加害人,具有原告资格
答案
C
解析
行政处罚案件中,受害人、加害人都具有原告资格。这是一般原则。但是在具体判断原告资格时,还要考虑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侵犯了其所认为的合法权益。如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并非该具体行政行为,则其也就不享有原告资格。本案中,作为受害人的陈某以及作为共同加害人的张某和王某对于行政处罚行为无疑都具有原告资格,譬如陈某可以认为处罚过轻而不服,张某和王某认为对各自的处罚过重而不服,就针对自己的处罚行为提起诉讼。本题中由于行政复议决定雏持了原处罚决定,对其权益发生影响的行为并非复议决定,而是原处罚行为,所以三人对于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利害关系人要提起诉讼,是就原处罚行为提起。并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原机关为被告。故A、B、D项错误。正确答案为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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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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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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