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和钱某参加省教委组织的“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后省教委以“通报”形式,对李某、钱某等4名作弊考生进行了处理,并通知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三年之内不准报考。李某、钱某等均得知该通报内容。李某向省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省政府未予答复。李某诉至法院。下

admin2013-11-07  46

问题 李某和钱某参加省教委组织的“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后省教委以“通报”形式,对李某、钱某等4名作弊考生进行了处理,并通知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三年之内不准报考。李某、钱某等均得知该通报内容。李某向省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省政府未予答复。李某诉至法院。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卷二真题试卷第42)

选项 A、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通报不服提起的诉讼
B、李某对省教委提起诉讼后,法院可以通知钱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省政府不予答复行为提起的诉讼
D、钱某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处理依据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被诉处理决定合法的依据

答案D

解析 判断考点仍然是重要的方法。在题干中,有关考试违规的证据及查处细节均被忽略,有关送达、复议期限、起诉期限等不明之处也未作交代。而直接给出了李某提起复议的事实。因此,审题中不需要花时间去考事件的的期因素,而应当关注与复议及诉讼相关的条件。由于教委的行政行为对李某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诉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李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受理。故A项正确。B、C项均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复议机关在复议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复议申请人可以选择继续等待复议结果,也可以选择在期限届满后以原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对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种选择权在复议申请人。因此C项是正确的。而李某、钱某等四人的权益为同一行政行为所拘束,实际上在李某的诉讼中,钱某等三人均具有利害关系人的条件,法院可以通知钱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于该选项并没有交代其余二人的法律地位,因此不能够因此判定B项就是错误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第3项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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