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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应债权人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办公楼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7年1月8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中并未约定抵押担
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应债权人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办公楼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7年1月8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中并未约定抵押担
admin
2019-03-14
46
问题
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应债权人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办公楼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7年1月8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中并未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2017年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当事人对担保权实现的先后顺序也未进行约定。
2017年4月1日,丙公司将该办公楼出租给戊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乙公司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丁公司拒绝,理由有:第一,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第二,丁公司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
乙公司遂要求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经协商后,丙公司拟将该办公楼作价600万元变卖给庚公司,所得价款用于履行担保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借期内利息,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如果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按照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并分别说明理由。
(2)乙、丙公司对办公楼设立抵押,抵押合同何时成立?抵押权何时设立?
(3)乙、丙担保合同未对担保范围进行约定,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如何界定?
(4)丁公司关于乙公司必须先向丙公司实现抵押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丁公司主张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6)丙公司将办公楼卖给庚公司时,戊公司是否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并说明理由。
(7)丙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能否向丁公司追偿?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1)①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按照市场利率支付借期内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乙公司主张甲公司按照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规定,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抵押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即2017年1月8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生效。以建筑物等不动产设立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即2017年1月10日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设立。 (3)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4)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当事人对担保责任的实现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执行第三人的物保,也可以首先要求保证人(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5)丁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题中,丁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6)戊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7)丙公司不能向丁公司追偿。根据规定,在保证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的情况下,如果其中一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只能向主债务人追偿,不能向另外的担保人追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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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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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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