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付款人、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X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

admin2016-06-24  34

问题 2015年2月1日,为支付货款,A公司向B公司签发一张以x银行为付款人、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8月1日,X银行作为承兑人在汇票票面上签章。3月1日,B公司因急需现金,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C公司向B公司支付现金75万元。
4月1日,C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以支付房屋租金,D公司对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票据买卖事实不知情,D公司随即将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在汇票上注明:“本票据转让于工程验收合格后生效。”后E公司施工的装修工程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
5月,E公司被F公司吸收合并,E公司注销了工商登记,6月1日,F公司为支付材料款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G公司。
8月3日,G公司持该汇票向X银行请求付款,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付。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在X银行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付时,G公司应如何证明其是票据权利人?

选项

答案G公司应当证明其直接前手F公司是合法的票据权利人,即F公司吸收合并了E公司,继受了E公司在票据上的所有权利、义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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