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联系与区别。(中国人民大学200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admin2016-06-13  25

问题 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联系与区别。(中国人民大学2002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8年研究生入学考试题)

选项

答案无权代理是指无代理权的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称为无权代理。而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是因为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在于保护交易安全。 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联系表现为,两者都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为无代理权之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发生原因相同,不外三种:其一,自始就不存在代理权。即行为人从未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也不存在获得代理权的其他根据,而以代理人身份,对相对人为代理行为。其二,一度有代理权,而该代理权因发生代理权消灭事由已经消灭。代理人在代理权消灭后仍以代理人身份对相对人为代理行为。其三,超越代理权范围。代理人始终有代理权,只是代理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代理权范围。基于上述三种原因,无权代理也可相应区分为:自始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代理权消灭后的无权代理及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两点:(1)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不同。按照民法代理制度,无权代理行为本人不予追认的,该行为并非当然无效。只是不能依代理制度对本人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而已。这种情形,该无权代理行为,如果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虽不发生代理行为的效力,仍将发生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并由该无权代理人自己作为当事人而承担其法律效果。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完全正确的。而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果,但也并非如此不可。相对人也可以依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撤销其所为的法律行为。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当相对人主张代理行为有效时。被代理人不得主张代理权之不存在而与之对抗。因此,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之效果。被代理人如欲使代理行为有效,仍须依无权代理的规定,对于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追认。 (2)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不同。狭义的无权代理是一个法律事实,其根据上述三种无权处分的发生条件而发生,但是表见代理除了必须是无权代理,还需要另外两个要件:其一。须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虽然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之外表或假象,如果未获得相对人的信赖(无论该相对人是否已经知道对方无代理权),则应属于狭义无权代理,不能成立表见代理。这种情形,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应由该无权代理人履行或承担责任。另外,无权代理人不仅须获得相对人的信赖,还须相对人的信赖有正当理由。至于相对人的信赖是否有正当理由,应依实施法律行为的具体情形判断。其二,相对人基于此信赖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即使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如果最后并未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也不发生表见代理问题。只在相对人基于此信赖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了法律行为,才可能发生表见代理问题。需加说明的是。在具备上述四项要件时,相对人可以基于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果,但也并非如此不可。相对人也可以依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撤销其所为的法律行为。表见代理 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当相对人主张代理行为有效时,被代理人不得主张代理权之不存在而与之对抗。因此,被代理人不得基于表见代理而对相对人主张代理之效果。被代理人如欲使代理行为有效,仍须依无权代理的规定.对于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进行追认。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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