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救济。

admin2017-06-30  28

问题 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救济。

选项

答案有权利必须要有救济。在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为其提供相应的宪法救济。 (1)建立公民基本权利宪法救济制度的必要性 ①宪法的核心是保障人权,宪法确认了一系列公民的基本权利,其主要依赖于法律的实施而得以保障。但以下两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宪法救济制度来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一是当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相抵触时;二是当没有制定规范性文件将宪法权利具体化,而公权力直接依据宪法作出具体行为时。 ②宪法是一个国家法的体系的组成部分。宪法具有法的所有属性和特征。法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宪法也是规范,具有法规范的基本要素,法的基本要素包括行为模式和后果模式,除了具有最高的效力外,还具有直接的效力,也依靠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因此,宪法的救济制度对于保障公民权利十分必要。 (2)我国现行的宪法救济制度 ①我国宪法规定了控告权、申诉权、获得国家赔偿权等权利救济权,“无救济则无权利”,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既不能采取自力救济的方式,又不能从有的机关获得公正、及时的救济,那么事实上就等于没有这项权利。任何基本权利离开了权利救济权的保障,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言根本就不具有约束力。 ②当规范性文件与宪法相抵触,有可能或已经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就我国的宪法救济制度作了比较具体化的规定: 首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宪的启动程序作了规定。其一,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如果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二,上述国家机关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如果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必然能够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查程序。 其次,根据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审议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说明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根据这一规定,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特别是法律委员会经过审议后提出的审查意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在一般情况下,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审议意见进行修改。 再次,制定机关在接到书面审查意见后两个月内,必须向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 最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3)现行宪法救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完善 现行宪法关于宪法监督的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公民不可能直接根据宪法的规定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寻求宪法救济,实践证明也是不可行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第一,缺乏专门的宪法救济机构。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全国人大所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是协助它们进行宪法监督的机构;而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实际上的宪法监督机关,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监督。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它们作为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承担着极其繁重的任务。就全国人大而言,其作为非常设机关,要完成的会议任务多。根据现行宪法的安排,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主要职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其主要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虽然是常设机关,但会期仍然是有限的。它们要承担作为宪法救济和违宪审查机关的任务,必然无力完成后一重任。 第二,缺乏专门的宪法救济程序。关于“宪法救济”或“宪法监督”,我国现行宪法没有专门规定,是没有对宪法监督的程序作具体化的规定。没有必要的程序,宪法救济就无法启动,即使启动,也无法进行审查,即使进行审查,也无法作出审查的结论。因此,我国公民的宪法权利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受到侵害时就难以得到救济:其一,在根据宪法制定了法律的情况下,当事人在诉讼中认为适用于该案件的法律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而法院无权依据宪法审查法律。其二,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在没有法律具体化的情况下,公民认为其宪法权利受到侵犯,无法通过法律诉讼获得救济。 针对以上问题,我国宪法救济制度的完善思路如下:第一,切实实施国家权力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违宪审查制度。第二,完善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救济制度。第三,建立宪法申诉制度,即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在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诉,请求国家机关查实并进行处理,从而获得法律救济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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