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卷三25题)

admin2018-03-26  24

问题 张某与潘某欲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的设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2015年卷三25题)

选项 A、张某、潘某签订公司设立书面协议可代替制定公司章程
B、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人民币
C、公司可以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
D、张某、潘某二人可约定以潘某住所作为公司住所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A项:《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不能用公司设立书面协议代替公司章程,故A项说法错误。
    B项:《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3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取消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的注册资本可约定为50元。故B项说法正确。
    C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公司名称受法律保护。”《公司法》也未对公司名称做出其他限定,只要不使用与其他公司相同的名称或者侵犯其他主体的商标权等,同时,《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因此,使用张某姓名作为公司名称是可以的,故C项说法正确。
    D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如果潘某的住所满足前述要求,可作为公司住所,D项说法也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故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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