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卷四第45题)一件中国申请首次公开并在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技术方案Z,该技术方案Z由在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中分刖公开的技术方案X和Y组合而成。如该中国申请是上述外国申请的优先权期限内提出的,以下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8  36

问题 (2002年卷四第45题)一件中国申请首次公开并在权利要求1中要求保护技术方案Z,该技术方案Z由在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中分刖公开的技术方案X和Y组合而成。如该中国申请是上述外国申请的优先权期限内提出的,以下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选项 A、技术方案Z可以享有上述两件外国申请的优先权
B、技术方案Z可以享有记载技术方案X的申请的优先权
C、技术方案Z可以享有记载技术方案Y的申请的优先权
D、技术方案Z不能享有上述两件外国申请的优先权

答案D

解析 《专利审查指南2010》2-3-4.1.4“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中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关于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的规定如下。(1)要求多项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一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关于单一性的规定。(2)作为多项优先权基础的外国首次申请可以是在不同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提出的。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了两个技术方案A和B,其中,A是在法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B是在德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两者都是在中国在后申请之日以前十二个月内分别在法国和德国提出的,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后申请就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A享有法国的优先权日,B享有德国的优先权日。如果上述的A和B是两个可供选择的技术方案,申请人用‘或’结构将A和B记载在中国在后申请的一项权利要求中,则中国在后申请同样可以享有多项优先权,即有不同的优先权日。但是,如果中国在后申请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两件或者两件以上外国首次申请中分别记载的不同技术特征组合成的,则不能享有优先权。例如,中国在后申请中记载的一项技术方案是由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C和另一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的特征D组合而成的,而包含特征C和D的技术方案未在上述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中记载,则中国在后申请就不能享有以此两件外国首次申请为基础的外国优先权。……”根据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的定义,就可以得出上述《专利审查指南2010》2-3-4.1.4“外国多项优先权和外国部分优先权”中关于享有优先权的规定。上述规定的主要理由是,在具备实用性的前提下,如果一件技术方案是由两项及以上技术方案组合而成的,那么在组合的方案之间必须存在使其结合的技术启示才能够将两个技术方案结合在一起。如果衣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公知常识得出该技术启示,那么该结合后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的效果必然和结合前的任何一个技术方案都不相同,其与结合前的任一技术方案均不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如果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该技术启示,那么该结合已经具备创造性,其和结合前的任何技术方案更不会属于相同主题的发明创造。综上,选项A、B、C错误.不符合题意;选项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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