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张二、李四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后王五、郑七、周八加入成为股东。以下关于该公司成立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如下问题,请正确作出选择。 公司设置了相关机构,下列为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既往履历,其任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dmin2014-01-15  29

问题 王一、张二、李四成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后王五、郑七、周八加入成为股东。以下关于该公司成立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如下问题,请正确作出选择。
公司设置了相关机构,下列为有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既往履历,其任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选项 A、甲16岁,有2年工作经历,因具有商业天赋。现担任某公司经理
B、丙45岁,原为某厂厂长,2年前因对该厂破产负个人责任被免职,现担任某公司监事
C、乙30岁,因交通肇事被判刑,1年前刑满释放,现担任某公司董事
D、丁35岁,原为某公司财务负责人,2年前因对该公司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被停职,现担任某厂副经理

答案A,C,D

解析 《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③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A项,《民法通则》规定年满16岁以个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B项属于第(3)项,不合法。C项不属于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情形,故合法。D项丁35岁,原为某公司财务负责人.非第(3)项规定的厂长、经理,故合法。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J0g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