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45岁)平时十分喜爱侄儿李小(12岁),2006年7月18日,李某带李小上街去玩游戏,看见卖福利彩票的,李某摸了几张均未中,便让李小去摸,但李小没钱,李某给李小5元钱,“拿去摸奖吧,凑个热闹,不用还了”。结果,李小摸得价值50万元大奖。李某声称该奖是

admin2011-10-21  29

问题 李某(45岁)平时十分喜爱侄儿李小(12岁),2006年7月18日,李某带李小上街去玩游戏,看见卖福利彩票的,李某摸了几张均未中,便让李小去摸,但李小没钱,李某给李小5元钱,“拿去摸奖吧,凑个热闹,不用还了”。结果,李小摸得价值50万元大奖。李某声称该奖是他出钱请李小摸的,应归他本人所有。问题:(1)李某交给李小5元钱的行为是委托行为还是赠与行为?(2)李小摸奖的行为是否独立有效?

选项

答案 (1)李某交与李小5元钱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因为李某在此之前不仅没有明确表示请李小替他摸奖,并说了不用还此钱,显然李某的意思是赠与李小5元钱。该5元钱自交付时所有权已转让,李小实际上是用自己的钱在摸奖。 (2)本题中李小虽只有12岁,但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又根据《民通意见》第三条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据此,本题中李小完全能够理解摸奖行为的意义,并能预见到行为的后果是可能中奖,而且摸奖对摸奖主体并无限制,李小具备摸奖的主体资格,其与奖票出售人之间的合同行为成立、合法、有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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