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有关代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司考2014.2.81)

admin2016-04-18  26

问题 代履行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有关代履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司考2014.2.81)

选项 A、行政机关只能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B、代履行的费用均应当由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C、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D、代履行3日前应送达决定书

答案A,B,D

解析 《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因此A选项说法不准确。《行政强制法》第51条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2)‘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3)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4)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D选项混淆前两项的规定,错误当选。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B选项费用均应当由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说法不准确。故B项当选。C选项符合《行政强制法》“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的要求,正确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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