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下列关于行政法规解释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0-11-19  27

问题 (2006年)下列关于行政法规解释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国务院授权解释行政法规
B、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的,南国务院解释
C、在审判活动中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D、对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各级政府可以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

答案B

解析 A选项不当选、B选项当选、C选项不当选。《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争例》第31条第1款规定:“行政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解释:(一)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行政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行政法规依据的。”同法第33条规定:“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依据这两条法条的规定,行政法的解释主体有两个:国务院有权对行政法规的条文本身问题进行解释:国务院的法制机构有权对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作出解释。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做出补充规定的,属于对行政法规条文本身的解释,依法应当由国务院进行,故B选项正确,当选。同时,法条中并没有规定国务院可以将行政法规的解释权力授权给国务院的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也无权对行政法规条文本身进行解释。故A选项和C选项错误,不当选。   
D选项不当选。依据同法第33条的规定:“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研究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可见对于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是由省级政府法制机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法制机构提出解释的请求,而非由各级政府提出解释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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