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9—卷二—70.多)

admin2014-07-03  35

问题 关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09—卷二—70.多)

选项 A、总是与一定的积极诉讼主张相联系,否认一方不负证明责任   
B、总是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受到不利裁判的不一定承担证明责任   
C、是提出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提出证据并非完全履行了证明责任   
D、是专属于控诉方独自承担的责任,具有一定的责任排他性   

答案A,B,C

解析 证明责任是指控方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诉讼主张,否则将承担不利于自己的诉讼后果的责任。其具有以下特点:   
(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请求法院给予刑事处罚,即是向法院提出的诉讼主张,该起诉主张具有对法院审判构成拘束的法律效力。注意,“总是”并不是一个绝对性的排他词汇,只是个一般性表述。   
(2)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明责任的统一。所谓提供证据的责任,即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根据诉讼进行的状态,就其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谓说明责任,即负有证明责任的诉讼当事人应当承担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使法官形成对案件事实确信的信任。由此可见,仅仅提出证据并不等于履行了证明责任,还必须尽可能地说明裁判者相信其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存在。   
(3)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证明责任最终表现为,如果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说服法官确认自己诉讼主张的证据,则需承担败诉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的责任。这种不利后果的负担是一种潜在的风险,只有在经过一系列的诉讼证明活动之后,诉讼结束时才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如果控诉方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或诉讼结束时案件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指控的罪名便不能成立,被告人将被宣告无罪,这实质上是指控的失败,从诉讼意义讲,这一结果就是刑事控告方的“不利后果”。   
(4)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原则上由控方举证,但是否认诉讼主张的一方并非必然不承担证明责任,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根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可见被告人亦负有一定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并非专属于控方独立承担的责任,选项D不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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