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务员方某出国带回违禁物品,被海关查获后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方某所在行政机关知道此事后给予方某开除的行政处分。方某针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和所在机关的行政处分,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于方某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否受理?( )

admin2013-12-28  23

问题 某公务员方某出国带回违禁物品,被海关查获后给予没收的行政处罚,方某所在行政机关知道此事后给予方某开除的行政处分。方某针对海关的行政处罚和所在机关的行政处分,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于方某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否受理?(    )

选项 A、受理方某不服海关行政处罚的复议申请
B、受理方某不服本机关行政处分的复议申请
C、方某的两项复议申请均应受理
D、方某的两项复议申请均不应受理

答案1

解析 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几乎每年司法考试必考,应予全面把握。第一,《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共计11项;第二,第8条排除了三种行政复议情形。这三种情形是:(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环保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若不服该决定可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3)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作为行政复议对象,但有例外,第7条规定了可以对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包含三层意思:(1)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2)相对人对以上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如果抽象行政行为尚未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时,则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3)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采用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方式。本题中,海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而机关的行政处分则为人事任免决定,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照《行政监察法》第18条的规定,应属行政监察申诉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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