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29题)

admin2017-03-09  28

问题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付款人为丙银行的承兑汇票。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承诺甲公司不履行债务时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公司持票向丙银行请求付款,银行以出票人甲公司严重丧失商业信誉为由拒绝付款。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0年试卷三第29题)

选项 A、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
B、丙银行拒绝付款不符法律规定
C、乙公司应先向甲公司行使追索权.不能得到清偿时方能向丁追偿
D、丁属于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

答案B

解析 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基本当事人,即票据一经成立就已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基本当事人不存在或不完全,票据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另一类是非基本当事人,即票据成立后,通过各种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如背书人、保证人等。欠缺非基本当事人对票据效力是没有影响的。但《票据法》第46条规定:“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保证’的字样……”而本题中,丁向乙公司出具了一份担保函.不是在票据上签章的票据行为,故不属于票据保证,因此丁根本就不是票据法律关系的(非基本)当事人,其只承担民法上的保证责任,故D项错误,不当选。
    承兑汇票应该先提示承兑,再请求付款,本题中,乙公司已经可以向丙银行请求付款,可以推定该票据已经被丙银行承兑,则根据《票据法》第44条,付款人丙银行承兑汇票后应当付款,而不能以“信誉”问题拒绝。这正是票据法律关系的无因性原则所决定的,故B项正确,当选。
    《票据法》第61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依据该条的规定,当持票人乙公司被拒绝付款的,其可以向出票人甲公司、承兑人丙银行行使追索权,向民事连带保证人丁行使民事请求权,此3个债务人均有保证乙公司债权得以清偿的义务。故A项认为乙公司只能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的说法错误。持票人对出票人及承兑人行使追索权不受顺序的限制,对民事连带债务人丁行使民事权利也没有顺序限制,故C项错误,不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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