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5日,某市公安局黄桥派出所治安警察魏某和杨某以涉嫌盗窃为由将郭某带至派出所,对其刑讯逼供,致其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事发后,公安局对郭某表示赔礼道歉,魏某、杨某也因此受到刑事处罚。郭某请求公安局和魏某、杨某对其因刑讯逼供所致身体残疾承担连带责任

admin2009-01-15  47

问题 2000年9月5日,某市公安局黄桥派出所治安警察魏某和杨某以涉嫌盗窃为由将郭某带至派出所,对其刑讯逼供,致其残疾,生活不能自理。事发后,公安局对郭某表示赔礼道歉,魏某、杨某也因此受到刑事处罚。郭某请求公安局和魏某、杨某对其因刑讯逼供所致身体残疾承担连带责任。
   试分析:
   本案中的赔偿责任性质如何?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对于国家赔偿责任的理解和运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有关国家赔偿责任在民事基本法中的规定,该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损害必须是国家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所造成的。(2)损害必须是执行职务所造成的。(3)损害必须是行为人执行职务中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如果致害行为没有违法性,即使造成损害,也不能构成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机关侵权责任的免责条件。国家机关侵权责任在一定的情况下是可以免除的:一是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致人损害的;二是因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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