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朱某在庭审过程中发现书记员与原告代理律师显得很熟悉,事后查明二人乃大学同寝室的同学。第二次开庭时,朱某申请该书记员回避,对此法院则应当如何处理?( )

admin2014-04-28  13

问题 被告朱某在庭审过程中发现书记员与原告代理律师显得很熟悉,事后查明二人乃大学同寝室的同学。第二次开庭时,朱某申请该书记员回避,对此法院则应当如何处理?(    )

选项 A、本案应中止审理
B、本案应延期审理
C、朱某之申请已逾法定期限,庭审照常进行
D、审判长有权决定该书记员是否回避

答案B,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所以,B项是正确的,A项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所以,C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所以,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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