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二—60,多)

admin2017-03-16  18

问题 关于毒品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0—卷二—60,多)

选项 A、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的,即使没有牟利目的,也成立贩卖毒品罪   
B、为便于隐蔽运输,对毒品掺杂使假的行为,或者为了销售,去除毒品中的非毒品物质的行为,不成立制造毒品罪   
C、甲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数量较大毒品委托给乙保管时,甲、乙均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D、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既走私又贩卖的,量刑时不应重复计算毒品数量   

答案A,B,C,D

解析 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不需要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即卖或者为卖而买,包括出售毒品、为出售而购买毒品、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不要求营利目的。但应注意如下为吸食毒品的人代购毒品的处理——2008年12月1日《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1)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不以牟利为目的的,不以贩卖毒品罪定罪。但是,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2)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可以作这样一个归纳:案件中,只要存在毒品和钱的交易(不论是以成本价还是跳楼价),就成立贩卖毒品罪,所有的相关人员都应定贩卖毒品罪,包括起促进、介绍作用的人。但有两类人需要排除出去:(1)吸毒的人为了吸食而购买毒品;(2)帮吸毒的人代购毒品用于吸食,并且没有赚取差价的。故A选项说法正确。  
2008年12月1日《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制造毒品不仅包括非法用毒品原植物直接提炼和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也包括以改变毒品成分和效用为目的,用混合等物理方法加工、配制毒品的行为,如将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苯丙胺类毒品与其他毒品混合成麻古或者摇头丸。为便于隐蔽运输、销售、使用、欺骗购买者,或者为了增重,对毒品掺杂使假,添加或者去除其他非毒品物质,不属于制造毒品的行为。换言之,制造毒品罪要求必须制造出新的东西出来。故B选项说法正确。   
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持有应该作广义的理解,持有并不限于直接持有,即介人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者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第三者为直接持有,行为人为间接持有,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中的其他持有型犯罪,如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等,均应作相同的理解。故C选项说法正确。   
2000年4月《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对行为人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危害后果的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如对同宗毒品,既制造又走私的,则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但不实行并罚。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计算毒品数量,也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这一规定,由于《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无须数罪并罚。上述规定指出,针对不同宗毒品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当累计计算数额。那么,针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不同行为的,则不应当累计数额。故D选项说法正确。本题答案为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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