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杜存刚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向债权人陈锦履行合同,要交付小站大米100吨,但是债务人杜存刚却在约定交货地点找不到陈锦,其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将标的物大米提存。那么,陈锦领取该被提存的小站大米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

admin2009-04-14  31

问题 债务人杜存刚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向债权人陈锦履行合同,要交付小站大米100吨,但是债务人杜存刚却在约定交货地点找不到陈锦,其便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将标的物大米提存。那么,陈锦领取该被提存的小站大米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    )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    )。

选项 A、1年;归国家所有
B、2年;交还杜存刚
C、2年;交还陈锦
D、5年;归国家所有

答案8

解析 本题实际上是直接考查了《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依此,可知D项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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