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有三个儿子,周某生前同次子共同生活在A地。周某死后留有遗产房屋数间在B地,该房屋一直为次子占据和使用。周某的长子(居住C地)和三子(居住D地)提出要求作为周某的法定继承人分割该遗产,但是,周某的次子始终没有答应,而是一直对该房屋占有和使用。后周某的长子

admin2016-01-16  39

问题 周某有三个儿子,周某生前同次子共同生活在A地。周某死后留有遗产房屋数间在B地,该房屋一直为次子占据和使用。周某的长子(居住C地)和三子(居住D地)提出要求作为周某的法定继承人分割该遗产,但是,周某的次子始终没有答应,而是一直对该房屋占有和使用。后周某的长子和三子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受理后遵循当事人的意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周某的长子提出书记员足周某次子的小学同学,请求回避,审判员认为,简易程序应当一切从简,故驳回周某长子的回避请求。
问:
本案是否应当先行调解?

选项

答案本案应当先行调解。 《民事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本案属于遗产继承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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