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润公司于2000年10月23日为其员工在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保险费按期交付无拖欠。女甲为该公司员工,保险的受益人为其丈夫男乙。2004年3月2日,女甲与其丈夫发生争吵、打骂,最后被男乙扼死。女甲无子女,父母健在。应如何处理?

admin2013-04-25  24

问题 丰润公司于2000年10月23日为其员工在保险公司投保平安福寿险,保险费按期交付无拖欠。女甲为该公司员工,保险的受益人为其丈夫男乙。2004年3月2日,女甲与其丈夫发生争吵、打骂,最后被男乙扼死。女甲无子女,父母健在。应如何处理?

选项 A、保险公司向男乙支付保险金
B、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C、保险公司向女甲所在公司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D、保险公司向女甲父母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答案D

解析 《保险法》第65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为本案中没有其他受益人,因此,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依法取得该笔资金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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