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5名发起人募集设立了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共计3000万股,其中甲持股20%,任公司总经理。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及表决程序未作规定。2016年8月4日,甲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公司增资方案。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5日

admin2018-06-22  19

问题 甲、乙、丙、丁、戊5名发起人募集设立了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本共计3000万股,其中甲持股20%,任公司总经理。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及表决程序未作规定。2016年8月4日,甲提议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讨论公司增资方案。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8月5日向记名股东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并于次日向无记名股东发布公告,要求全体股东于2016年8月15日前往公司所在地参加会议讨论公司增资事宜。乙因为不同意甲的提议而未出席会议。此次股东大会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60%同意通过3项决议:
    (1)通过公司增资方案;
    (2)改选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3)选举工会主席赵某为公司职工董事。会后,该公司根据此会议决议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相应变更登记。乙认为此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决议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3项决议因乙缺席而无效
B、增资方案的表决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
C、选举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无效
D、选举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决议有效
E、选举赵某为公司职工董事的决议无效

答案C,E

解析 (1)选项B:增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2)选项CDE:由于会议通知中未列明改选法定代表人、选举职工董事,就此两项作出的决议均为无效决议;
(3)选项A:3项决议的无效均非因乙缺席而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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