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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
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
admin
2022-06-30
26
问题
居住在A市甲区的蒋某在A市乙区某住宅楼拥有住房一套。为了能够顺利出租,蒋某雇佣住在A市丙区的杨某进行保洁处理。在工作过程中,杨某不慎将窗户上的玻璃撞破,其中的一块碎玻璃掉下来,将从住宅楼下经过的张某(女)的脸严重划伤。张某被送到医院紧急治疗后,与蒋某以及杨某进行交涉,但是因双方分歧较大,未取得任何结果。张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本案最终由甲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则下列关于双方当事人证明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B、本案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无须承担证明责任
C、蒋某否认侵权事实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D、蒋某否认自己存在过错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答案
A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诉解释》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法条规定可知,对于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原则上为“谁主张,谁举证”。选项A表述正确。
本案为杨某的保洁行为致使张某受伤,属于侵权案件,侵权的要件事实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证明责任分配问题是对于某个要件事实而言的,不能针对整个案件,即若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应该是由被告对其中某个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张某作为原告仍然需要承担其他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而非题中所述,由被告对整个案件承担证明责任。选项B表述错误。
本案为侵权案件,对于侵权要件中的侵权事实部分,应该由主张该事实存在的原告张某承担证明责任,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张某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蒋某可以积极提出证据否认该侵权事实,但不承担对该事实的证明责任,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其无须承担不利后果。选项C表述错误。
《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蒋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需要对提供劳务一方的行为承担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即无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均须担责。故蒋某是否具有过错在本案中是无须证明的。选项D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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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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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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