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成立标准:“部分犯罪共同说”犯罪共同为前提部分共同为补充)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

admin2009-03-12  27

问题 (共犯成立标准:“部分犯罪共同说”犯罪共同为前提部分共同为补充)甲乙共谋教训其共同的仇人丙。由于乙对丙有夺妻之恨,暗藏杀丙之心,但未将此意告诉甲。某日,甲、乙二人共同去丙处。为确保万无一失,甲、乙以入室盗窃为由邀请不知情的丁在楼下望风。进入丙的房间后,甲、乙同时对丙拳打脚踢,致丙受伤死亡。甲、乙二人旋即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前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丙家的箱子里拿走人民币5万元。出门后,甲背着乙向丁谎称从丙家窃取现金3万元,分给丁1万元,然后一起潜逃。甲乙丁对丙死亡这一事实的行为性质和责任是什么?

选项 A、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
B、甲乙不是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C、甲乙都对丙死亡结果负责,但甲只有伤害故意,对死亡结果承担过失责任(结果加重犯)
D、丁对甲乙加害丙人身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因此成立共同犯罪要求共犯之间有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根据《刑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2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本案中甲、乙二人共谋“教训”丙,甲只有伤害的故意,而乙却暗藏杀心,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根据共犯理论中的实行过限也能得出相同的结论。对于丁而言,他主观上只有对丙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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