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1996年3月甲外出打工,起初时常与家人联系,但半年后与家人联系的越来越少,只是偶尔有个电话,最后一次是在1997年的元旦后,甲给妻子乙打来了电话,说今年春节就不回家过了,汇款给家里,让大家好好过个年,此后甲就杳

admin2012-08-25  24

问题 甲与乙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一女。1996年3月甲外出打工,起初时常与家人联系,但半年后与家人联系的越来越少,只是偶尔有个电话,最后一次是在1997年的元旦后,甲给妻子乙打来了电话,说今年春节就不回家过了,汇款给家里,让大家好好过个年,此后甲就杳无音信了。2000年5月,乙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被法院驳回。2001年3月乙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2002年5月10 Et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甲的法定继承人对甲的遗产进行了分割。2005年5月乙与丙结婚,2007年8月丙因车祸身亡。2008年春节前,甲生还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宣告死亡的申请,法院依法撤销了死亡宣告。之后甲找到乙,乙称我们俩已不再是夫妻,拒绝甲进门。甲却不予认可。问:
    (1)乙第一次向法院申请宣告甲死亡为何被驳回?理由是什么?
    (2)甲生还后,之前已经分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甲与乙的婚姻关系是否存在?为什么?

选项

答案(1)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理由: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必须有下落不明满4年的事实,其利害关系人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所谓下落不明是从自然人音讯消失之次日起计算。本案中,1997年的元旦后春节前甲还给妻子乙打来了电话,此后才杳无音信的,应从此时起算满4年的,才能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而乙在甲离家不满4年的情况下提出申请,自然是被驳回了。 (2)甲生还后有权请求各法定继承人返还财产或请求适当补偿 理由:依照我国法律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返还,但依照继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本案中,甲生还,法院已撤销了死亡宣告,甲有权要求他的继承人返还其财产,不能返还原物的,可请求给予适当的补偿。 (3)甲与乙的婚姻关系不存在 理由: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效力相同,即从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之日起,被宣告死亡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然解除。死亡被撤销的,依照法律规定,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已再婚的,保护现在的婚姻关系;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婚姻关系自行恢复。本案中,甲被宣告死亡后,乙与丙结婚,虽然在甲生还前丙死亡,但也不能认定甲与乙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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