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下列哪一做法是符合有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 (2016年卷一48题)

admin2018-07-16  34

问题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下列哪一做法是符合有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的?  (2016年卷一48题)

选项 A、县公安局仅告知涉嫌罪名,而以有碍侦查为由拒绝告知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
B、看守所为律师提供网上预约会见平台服务,并提示律师如未按期会见必须重新预约方可会见
C、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期间,多次不批准律师会见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D、在庭审中,作无罪辩护的律师请求就被告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拒绝律师请求

答案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告知办案机关,并可以依法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或者被指控的罪名及当时已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机关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据此,A项“拒绝告知律师已经查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做法错误。
    上述《规定》第7条第3款规定:“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据此,B项错误。
    《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据此,C项做法合法。
    上述《规定》第35条规定:“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可以当庭就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也可以庭后提交量刑辩护意见。”据此,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9c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