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E制药公司与钱某于2007年10月15日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该公司选派钱某去美国学习一项制药技术,共花费人民币十万多元。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钱某不得调离本公司,如违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2010年11月12日,钱某以

admin2022-12-27  36

问题 某E制药公司与钱某于2007年10月15日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该公司选派钱某去美国学习一项制药技术,共花费人民币十万多元。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钱某不得调离本公司,如违约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2010年11月12日,钱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向所在公司提交了辞呈,E公司未予答复。过了15天,钱某离开公司,并与F药业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钱某擅自离开E公司后,由于其他技术人员尚未掌握这种制药技术,使产品质量下降,产品销路不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80多万元人民币。为此,E公司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钱某及F药业公司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钱某回公司履行劳动合同。而F公司却以钱某已同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问题:
钱某与F公司是否都应承担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二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②依据上述规定,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E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时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③本案中,F公司聘用钱某,事前未检查钱某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构成了对原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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