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admin2016-07-11  76

问题 李某在某餐馆就餐时,被邻桌互殴的陌生人误伤。李某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中“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的规定,餐馆应负赔偿责任,据此起诉。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中“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来解释第7条第l款,认为餐馆对商品和服务之外的因素导致伤害不应承担责任,遂判决李某败诉。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司考.2013.1.13)

选项 A、李某的解释为非正式解释
B、李某运用的是文义解释方法
C、法官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
D、就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而言,存在固定的位阶关系

答案D

解析 A项正确,李某的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被作为执行法律的依据,故为非正式解释。从方法上看,李某是文义解释,即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而法官结合该法第7条第2款来解释第7条第1款,属于体系解释,即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BC表述正确。就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优先性而言,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1)语义学解释→(2)体系解释→(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4)历史解释→(5)比较解释→(6)客观目的解释。但是,这种位阶关系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说,依此不能得以终局地确定个别解释方法的重要性,重要性如何很大部分取决于其将造成如何的结果。即存在更强的理由的情况下,这种优先性关系是可以被推翻的。故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2A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