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家住A市东区的诸葛半理与家住A市西区的赖药儿因合同纠纷引起诉讼,诸葛半理向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在此案审理过程中;2004年6月,由于行政区划发生变动,赖药儿所住的街道由A市西区划归到A市南区;2004年7月,赖药

admin2014-04-28  32

问题 2004年5月,家住A市东区的诸葛半理与家住A市西区的赖药儿因合同纠纷引起诉讼,诸葛半理向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西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件。在此案审理过程中;2004年6月,由于行政区划发生变动,赖药儿所住的街道由A市西区划归到A市南区;2004年7月,赖药儿由于工作变动,便经常在A市北区居住。在以上情况下,请问下列选项中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

选项 A、由于本案被告赖药儿住所已经划归到A市南区,因此A市西区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B、由于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因此A市西区人民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C、A市西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该案
D、由于本案被告赖药儿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无法依此确定管辖,A市西区人民法院应将此案移送原告诸葛半理的住所地A市东区的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答案1,2,8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原则。《民诉意见》第35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再审。根据本条规定,本案西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不得以行政区划的变动改变案件的管辖。因此西区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该案。A选项、B选项说法错误,C选项正确。《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本题D选项中,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原告诸葛半理的住所地A市东区的人民法院审理于法无据,因此D选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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