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国企在多年建设招标活动中积攒了丰富的经验,组建了自己的招标队伍,并逐渐建立了一套相关专业专家资料库。现欲组织开发一建设项目,其中该企业自筹资金占总投资20%,外部非财政投资占总投资80%,且该企业对本项目不具有控制权。现欲对其土建施工项目进行采购,向

admin2012-07-29  39

问题 某大型国企在多年建设招标活动中积攒了丰富的经验,组建了自己的招标队伍,并逐渐建立了一套相关专业专家资料库。现欲组织开发一建设项目,其中该企业自筹资金占总投资20%,外部非财政投资占总投资80%,且该企业对本项目不具有控制权。现欲对其土建施工项目进行采购,向其法律顾问咨询相关事宜。该法律顾问告知其由于该企业为国企性质,因此该项目使用了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且必须委托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该企业立刻委托了×招标代理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开标后,招标人立刻组建了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招标人代表1人、技术专家3人、经济专家2人,同时为保障评标活动的公正还邀请了1名招标管理工作人员及1名项目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加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要求各个投标人分别对其施工方案作详细说明,并对若干技术要点和难点提出问题,要求其提出具体、可靠的实施措施。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表希望投票人B再适当考虑一下降低报价的可能性。最终评标委员会确定了中标候选人,并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材料中法律顾问的说法有何不妥?为什么?

选项

答案法律顾问的说法有下列不妥之处: (1)该项目为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不妥。理由:本项目虽使用了国有企业自有资金,但国有资产投资者并不实际拥有该项目的控制权,因此不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不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 (2)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不妥。理由:该企业已在多年建设招标活动中积攒了丰富的经验,还组建了自己的招标队伍,并逐渐建立了一套相关专业专家资料库,应当认定为具备自主招标能力,因此不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解析 主要考查材料中法律顾问说法的不妥之处。(1)该项目为必须公开招标项目不妥。由于本项目虽然使用了国有企业自有资金,但是国有资产投资者并不实际拥有该项目的控制权,因此不属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不属于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2)必须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不妥。《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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