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哪些规划应当进行环境评价,并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或者报告书,否则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

admin2015-09-23  22

问题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哪些规划应当进行环境评价,并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或者报告书,否则规划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

选项 A、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B、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C、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的有关专项规划
D、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答案A,B,C,D

解析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第8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7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12条规定,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故ABCD均正确,均为当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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