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桌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004年试卷2第28题)

admin2017-03-07  29

问题 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桌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004年试卷2第28题)

选项 A、受理李某的自诉
B、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答案D

解析 依据《刑诉解释》第266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本案属于共同被害人只有部分人告诉的情形,李某在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李某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选项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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