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位于上海的甲股份公司(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引进的技术人才,2017年5月初,张某找到某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事宜。 (1)张某从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的乙企业(非上市公司)离职,离职前获得乙企业的股利分红6000元后,将原企业改组时以股份

admin2017-11-30  26

问题 张某是位于上海的甲股份公司(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引进的技术人才,2017年5月初,张某找到某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事宜。
(1)张某从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的乙企业(非上市公司)离职,离职前获得乙企业的股利分红6000元后,将原企业改组时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转让给丙公司(张某已持有该股份5年),张某原取得股份形式的量化资产时支付费用1万元,转让时公允价格为2.5万元。
(2)甲股份公司计划在2017年5月与张某签订股票期权计划,协议规定张某在甲公司自2017年5月起工作满12个月,即可按照每股2元的价格购买甲公司股票5万股。在签订协议当月,甲公司股票市场价在3.0一3.2元/股之间浮动。
(3)张某和另外两名股东共同支付对价500万元收购了丁公司100%的股权(张先生占股30%),收购时丁公司净资产550万元,含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60万元,完成过户后,新股东们计划将60万元盈余积累转增资本。
  张某的问题是:
张某在丁公司转增资本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税额是多少?

选项

答案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张某应纳个人所得税=(550一500)×30%×20%=3(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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