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资企业2006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其在A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在A国纳税35万元,在B国的分支机构当年亏损100万,则该企业 2006年应在我国缴纳所得税款共计为( )。

admin2013-09-28  31

问题 某外资企业2006年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其在A国的分支机构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0万元,在A国纳税35万元,在B国的分支机构当年亏损100万,则该企业 2006年应在我国缴纳所得税款共计为(    )。

选项 A、156.4万元
B、169.96万元
C、189.4万元
D、199.4万元

答案4

解析 A国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180×33%=59.4(万元),所以应补所得税=59.4-35=24.4(万元)。B国分支机构亏损,境内不用缴纳所得税,但是也不得用境内所得和其他国家的所得在税前弥补。该外资企业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500×33%+24.4=189.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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