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法的性质。(2014一法专一36)

admin2021-10-25  30

问题 试论民法的性质。(2014一法专一36)

选项

答案(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以权利为中心建立规范体系,对于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是民法的基本职能。民法赋予了民事主体广泛的民事权利,主要立足于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保护。为了权利的实现,民法同时设定了与权利对应的义务,以确保权利的实现。 (2)民法是私法。私法与公法相对应。依据通说,公私法的划分主要有三种学说,即利益说、主体说和意思说。无论依据哪种学说为标准,民法均属于私法的范畴。在我国,强调民法的私法特性,有助于弘扬私法自治的民法理念,以减少国家对于私人生活领域的不合理干预。 (3)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对应。实体法主要涉及民事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程序法主要涉及民事主体权利遭受侵害后向司法机关提起救济的程序。民法中尽管涉及少数程序性的规定,如宣告死亡的程序,但总体上看是实体法。民法既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规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的裁判规则。在民事纠纷中,所谓依法裁判,所依据的法就是指作为实体法的民法,具体规定了民事主体实体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义务时的责任。 (4)民法大多为任意法。任意法对应的概念是强行法。任意法充分尊重主体的意志自由,允许主体依据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强行法,则要求民事主体必须遵守,不允许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行为。民法主要通过任意性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这对应着上述民法私法的特性,充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法律行为制度就是最典型的任意性规范。当然,在民法中也会涉及强制性规范,在不同时期,国家对于私人生活有不同程度的干预。 (5)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市民社会的法,对应着政治国家的法。前者主要指私法,后者主要指公法。就现代民法的视角而言,市民社会不仅以与民事主体密切相关的经济社会为限,诸如环境保护组织、人权保护组织等公益机构,也构成市民社会的重要力量。无论是否以经济利益为直接的目的,市民社会可经由私人自由活动的方式,实现普遍的公共利益。民法作为市民社会的法旨在限定国家权力的界限,维护私人的权利与自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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