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请分析: 本条规定的是什么制度?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admin2019-06-27  38

问题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请分析:
本条规定的是什么制度?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选项

答案该条规定的是无因管理制度。所谓的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通说认为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其构成要件为:a管理他人事务。他人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但不包括公益事业。b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该意思无须表示,只要管理行为在客观上避免了他人利益受损且管理人不纯粹是出于为自己谋利的目的,就构成无因管理行为,即使管理人主观上有为自己的动机且在客观上使自己同时受益,仍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c无法律上的义务。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有无法律上的义务应当以管理人开始管理时的客观事实而定。

解析 本题考点为《考试分析》第十六章第四节中的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为了实现在特定时期权利人利益的最大化而采用的重要手段。因而,在债权概述这一章具有重要的位置。希望考生认真全面把握这个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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