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卷三2009年真题试卷第68题题

admin2014-02-08  44

问题 钱某与胡某婚后生有子女甲和乙,后钱某与胡某离婚,甲、乙归胡某抚养。胡某与吴某结婚,当时甲已参加工作而乙尚未成年,乙跟随胡某与吴某居住,后胡某与吴某生下一女丙,吴某与前妻生有一子丁。钱某和吴某先后去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卷三2009年真题试卷第68题题)

选项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答案C,D

解析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配偶、子女可以继承遗产。配偶须是现任配偶,子女则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所以胡某已与钱某离婚,不能继承钱某的遗产,而甲乙作为钱某的子女可以继承。故A选项不是应选项。甲是吴某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而乙才是吴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乙可以继承吴某的财产,故R选项不是应选项。胡某和丙分别是吴某的现任配偶和婚生子女,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故C选项是应选项。乙是吴某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丁是吴某的婚生子女,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故D选项是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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