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银行贷款50万元,乙以自己的一处房产做抵押并登记,同时提出保证人丙企业为连带保证人为其担保,但未约定实现债权的方式。贷款到期后,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dmin2009-04-14  47

问题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50万元,乙以自己的一处房产做抵押并登记,同时提出保证人丙企业为连带保证人为其担保,但未约定实现债权的方式。贷款到期后,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选项 A、首先由丙企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不足部分以房产作价给付
B、首先以房产作价给付,不足部分由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C、应当同向乙和丙企业主张担保责任
D、银行有权选择放弃要求乙公司以房产作价给付,而直接要求丙企业承担责任

答案1,2,4

解析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8A8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