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

admin2016-10-26  36

问题 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司考.2007.4.五)
    问:
    (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选项

答案(1)《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债权人白云公司与债务人东风公司属于一般的债权债务纠纷,在债务人东风公司拒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白云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东风公司清偿货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违约责任。 另外,由于债务人东风公司以其在新雨公司20%的股权进行了质押,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债权人(质权人)白云公司可以行使其股权质权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2)《物权法》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质权人)如要行使其质权,必须证明其质权有效成立。即必须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本案中,股东甲可以为公司利益直接向法院提起股东派生(代表)诉讼。 (4)该保函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保证合同有效。乙虽然未经股东会同意为银行担保,侵犯了公司利益,但其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一般指因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令人相信某人具有代理权的外观,本人必须对此负担被代理人责任的法律制度。《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乙以新雨公司名义出具保函,乙本身是新雨公司的执行董事,具备了表见代理的特征,因而保证合同有效。 (5)甲持有公司20%的股权,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案中新雨公司严重亏损,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僵局,股东甲拥有公司20%的股份,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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