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乙某,男,18岁。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

admin2014-11-07  38

问题 甲某,男,26岁,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999年12月刑满释放。乙某,男,18岁。2000年4月底,甲某与乙某多次密谋共同实施抢劫,并为此准备了凶器。2000年5月上旬,甲某、乙某携带凶器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欲抢劫行人财物,但均未遇见行人。2000年6月,甲某和乙某在公安机关例行检查中,因没有身份证和暂住证而受到盘问。经公安人员教育,两人将上述情况如实供述。试析对甲某、乙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选项

答案对甲某、乙某应当按照抢劫罪(预备)的共同犯罪定罪处罚,而且有自首情节。 (1)甲某、乙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构成抢劫罪的预备。他们的行为符合犯罪预备的三个条件:第一,甲某、乙某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即实施了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甲某、乙某为了实施抢劫犯罪,准备了犯罪工具,多次于夜间在偏僻小路旁守候行人,为抢劫行动做准备。第二,甲某、乙某的犯罪预备行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停止下来。所谓着手实行犯罪,是指开始实施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行为。第三,甲某、乙某的犯罪预备行为由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下来。所谓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不受行为人意志控制的足以制止行为人犯罪意图、迫使其不得不停止犯罪预备行为、不再继续实行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甲某、乙某的抢劫行为未得逞,关键在于受到公安人员的临时检查,被盘问出来受到刑事追究,是出于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根据《刑法》第22条,对甲某、乙某可以比照抢劫罪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甲某、乙某属于共同犯罪。他们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主体为两人以上,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抢劫犯罪的预备行为,已经成立共同犯罪。 (3)甲某、乙某具备自首情节。他们是在接受公安人员的盘问中,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犯罪行为,应当按照自首论处。根据《刑法》第67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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