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卞某财物。卞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卞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卞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08-06-12  29

问题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卞某财物。卞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卞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卞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卞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B、卞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C、卞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D、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卞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答案B

解析 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卞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卞某此时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这时宋某已经丧失了犯罪能力,卞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这时卞某再将宋某杀死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3S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