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卷一/2011年第26题)

admin2017-06-13  24

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和港、澳基本法规定,关于港、澳基本法的修改,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卷一/2011年第26题)

选项 A、在不同港、澳基本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修改港、澳基本法
B、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
C、港、澳特别行政区对基本法的修改议案,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会议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会议提出
D、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不得同我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答案A

解析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第1款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第1款的规定,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并无权修改港、澳基本法。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应当选。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第2款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第2款规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的修改议案,须经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大会代表2/3多数,港、澳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港、澳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后,交由港、澳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大的代表团向全国人大提出。因此,选项B、C正确,不当选。
    另外,上述第159条和第144条第3款规定,港、澳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港、澳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因此选项D正确,不当选。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考试对国家基本制度中特别行政区制度这一部分的考查主要集中在对相关法条的考查,尤其是港、澳基本法,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予以充分关注并加强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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