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0-11-19  21

问题 经王某请求,国家专利复审机构宣告授予李某的专利权无效,并于2011年5月20日向李某送达决定书。6月10日李某因交通意外死亡。李某妻子不服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李某妻子应以李某代理人身份起诉
B、法院应当通知王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本案原告的起诉期限为60日
D、本案原告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起诉

答案B

解析 A选项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可见在李某死亡后,其妻子作为他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直接起诉,而不是作为李某的代理人起诉。   
B选项当选。《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同时最高法院2018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30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王某作为国家专利复审机构无效宣告行政行为的申请人,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这一点也可以被《专利法》的规定所支持,因为《专利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C选项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起诉期限不是60日,而是6个月。考试当年生效的《行政诉讼法》中规定是3个月,后来在2015年修订生效的《行政诉讼法》中被修订为6个月。但无论如何,C选项都是错误的。   
D选项不当选。本案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从上述B选项的解析中引用的《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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