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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杰克,男,30岁,某国商人。被告人于1997年11月25日下午,至中国银行某市分行市中支行,用变造的某国护照和某国西太平洋银行旅行支票计8000元,采取签署上述某国护照上史密斯姓名的手法,骗兑得美金3242元(折合人民币2.68余万元),人民币1.
被告人,杰克,男,30岁,某国商人。被告人于1997年11月25日下午,至中国银行某市分行市中支行,用变造的某国护照和某国西太平洋银行旅行支票计8000元,采取签署上述某国护照上史密斯姓名的手法,骗兑得美金3242元(折合人民币2.68余万元),人民币1.
admin
2011-04-23
28
问题
被告人,杰克,男,30岁,某国商人。被告人于1997年11月25日下午,至中国银行某市分行市中支行,用变造的某国护照和某国西太平洋银行旅行支票计8000元,采取签署上述某国护照上史密斯姓名的手法,骗兑得美金3242元(折合人民币2.68余万元),人民币1.12余万元。同年11月30日上午,被告人至某饭店外币兑换处,仍采用上述方法,骗兑得人民币8512元。当日下午,被告人又至中国银行某市分行营业处外币兑换处,再次采用上述方法,企图骗兑人民币1.85余万元钱款时,因被该行工作人员察觉当场扭获而未得逞。问:我国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
本案涉及刑法对人的效力问题。所谓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刑法在确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的规定同刑法对地的效力的规定紧密联系在一起,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外国人的适用。分为几种情况:(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刑法第11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外,其他外国人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刑法第8条规定了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刑法适用,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外国人在中国犯罪,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者之外,都由中国司法机关依照中国法律判处刑罚。本案被告系某外国公民,且不具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其在中国的票据诈骗犯罪,应依中国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由中国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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