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90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中南财大2015年研改编] 该制度的运用原理是什么?

admin2022-09-19  29

问题 《民法典》第390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中南财大2015年研改编]
该制度的运用原理是什么?

选项

答案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制度的原理。物上代位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等代位物上。这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取得该价值而受偿债权为目的。所以,即使担保财产本身已经毁损、灭失,只要该担保财产交换价值的替代物还存在,该担保物权的效力就移转到了该替代物上。这种效力不但在抵押权上存在,在质权、留置权上也存在。在担保物的实体形态改变而其价值仍然存在时,担保物权人就其变化了的价值形态受偿,仍可达到同样目的。在担保人依法或经担保物权人同意而转让或处分担保物所得之价款,亦同为原担保物的替代物时,担保权人同样有物上代位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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