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幼儿园教师,某日园内数位幼儿因吵闹等原因激怒了甲,甲便拿罐装芥末强制喂食幼儿,同时伴有推搡幼儿的行为。甲的行为被摄像头录下。事后调查发现,甲的类似行为数月以来已发生多次,但经鉴定,被虐待的幼儿均未达到轻伤程度。甲的行为构成下列何罪? (

admin2021-06-09  26

问题 甲为某幼儿园教师,某日园内数位幼儿因吵闹等原因激怒了甲,甲便拿罐装芥末强制喂食幼儿,同时伴有推搡幼儿的行为。甲的行为被摄像头录下。事后调查发现,甲的类似行为数月以来已发生多次,但经鉴定,被虐待的幼儿均未达到轻伤程度。甲的行为构成下列何罪?  (        )

选项 A、虐待罪
B、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C、寻衅滋事罪
D、故意伤害罪

答案B

解析 虐待罪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禁闭等手段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显然,本罪的行为对象限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行为主体为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成员。幼儿园的教师与小朋友并非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关系,甲的行为不成立本罪。A选项错误。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者、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者,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的主体身份有特定要求,即必须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者、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客观行为表现为虐待。甲身为幼儿园教师,对于园内的小朋友负有监护与看护职责,但其多次以喂食芥末、推搡等手段对待幼儿,符合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犯罪构成,成立本罪。B选项正确。   
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的表现形式有四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甲的行为最有可能符合的“随意殴打”的行为方式,尽管寻衅滋事罪中的“殴打”不以造成伤害为前提,但单纯推搡与强制喂食的行为很难被认定“殴打”。C选项错误。   
成立故意伤害罪,以达到致人轻伤为前提,如果伤害行为未造成轻伤结果,即使行为人使用暴力侵害他人身体,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题干中明确交代“被虐待的幼儿均未达到轻伤程度”,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本罪。D选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oV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