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因生活困难,于1975年底将房屋2间典给吴某,典价1500元,典期15年,未约定典期届满未回赎视为绝卖。高某向吴某交付了房屋,吴某向高某支付了典价1500元。吴某自己居住到1988年时将房屋出租给孙某居住,每月收取租金400元。1989年因房屋年久失修

admin2009-01-14  24

问题 高某因生活困难,于1975年底将房屋2间典给吴某,典价1500元,典期15年,未约定典期届满未回赎视为绝卖。高某向吴某交付了房屋,吴某向高某支付了典价1500元。吴某自己居住到1988年时将房屋出租给孙某居住,每月收取租金400元。1989年因房屋年久失修,吴某出钱100元进行了修缮。以下关于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高某有权要求吴某将收取的租金分给自己一部分
B、如果高某将房屋赎回,吴某有权要求高某支付修缮房屋的费用
C、如果高某于1991年初要求回赎房屋,因典期已过,吴某有权拒绝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D、如果高某于1990年要求回赎房屋,因货币贬值,吴某有权要求高某参照货币贬值的比率增加典价

答案2

解析 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典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典物,并可以将其出租,转让典权。典权人为典物支付的有益费用,在出租人回赎时,有权在先存利益的限度内请求典权人偿还。《民通意见》第120条: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因此只有B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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