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吴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孙某诉至A区法院,A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关于本案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admin2014-10-16  22

问题 孙某与吴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孙某诉至A区法院,A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关于本案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口头传唤双方后,吴某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A区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B、A区法院应当采用独任制
C、如果双方对案件事实无争议,A区法院可以径行判决
D、A区法院可以先行调解

答案B,D

解析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8条的规定,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2款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32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
    根据《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的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2)劳务合同纠纷;(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5)合伙协议纠纷;(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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